(2009)温瑞商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钟×等与浙江××工酿造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钟×,林××,郑甲,秦××,缪甲,缪乙,薛××,张甲,刘×,蔡甲,张乙,王甲,王乙,陈甲,黄甲,朱甲,金××,邵××,高××,徐×,郑乙,陈乙,黄乙,杨××,周××,蔡乙,李××,朱乙,蔡丙,蔡丁,李×,胡××,陈丙,曹××,陈丁,戴××,蔡戊,浙江××工酿造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900号原告:余××。原告:钟×。原告:林××。原告:郑甲。原告:秦××。原告:缪甲。原告:缪乙。原告:薛××。原告:张甲。原告:刘×。原告:蔡甲。原告:张乙。原告:王甲。原告:王乙。原告:陈甲。原告:黄甲。原告:朱甲。原告:金××。原告:邵××。原告:高××。原告:吴××。原告:徐×。原告:郑乙。原告:陈乙。原告:黄乙。原告:杨××。原告:周××。原告:蔡乙。原告:李××。原告:朱乙。原告:蔡丙。原告:蔡丁。原告:李×。原告:胡××。原告:陈丙。原���:曹××。原告:陈丁。原告:戴××。原告:蔡戊。诉讼代表人:余××、秦××、钟×。委托代理人:牛×、赖××。被告:浙江××工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街道××家桥下沙塘。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洪××、陈戊。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余××等39人诉被告浙江××工酿造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近几年来公司屡次发生损害股东利益之事,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2009年3月24日被告经营期限届满。考虑到公司目前之经营管理现状,若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继续受到重大损失。原告起诉请求:解散被告。本院认为,原告诉称2009年3月24日被告经营期限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及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该情形属于法定解散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法院受理公司解散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等39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周美琛审判员 朱李江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萍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