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江商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浙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浙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882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何××。被告:浙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路××江××国××座。法定代表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浙江××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元,由原告王××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钟军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卜凌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