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德清海源涂料有限公司与宋炳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海源涂料有限公司,宋炳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478号原告德清海源涂料有限公司(注册号330500400006044),住所地德清莫干山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左财,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俊文,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炳泉(曾用名胡炳泉,24810),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新市镇栎林村栎林3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海源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炳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德清海源涂料有限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晓忠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宣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