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14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荣都与余文旭、浙江省汇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荣都,余文旭,浙江省汇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141号原告楼荣都,经商,机场路2026号。被告余文旭,居民,市上溪镇溪华村。被告浙江省汇洋建设有限公司。办事处义驾山东街17号。法定代表人毛如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楼荣都诉被告余文旭、浙江省汇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楼荣都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荣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