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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吴民二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507吴江市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南园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苏州市南园印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吴民二初字第507号原告吴江市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原名吴江市梅堰城角金属铸造厂),住所地吴江市梅堰镇平安村。法定代表人周瑞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云志,该公司职员。被告苏州市南园印刷厂,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金桥工业园。负责人傅麓芳,厂长。原告吴江市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南园印刷厂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告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2009年7月6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袁云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江市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人民币32570元。被告苏州市南园印刷厂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订货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供被告铸铁栏杆约360平方米,每平方米90元(包括安装、油漆、运费),计价32400元;被告先付10000元,余款等房子验收结束贷款下来后付清。2008年1月16日,被告现场代表吴坤男出具给原告确认单一张,载明:新栏杆80米×1.8米=144平方米;旧栏杆143米×1.8米=257平方米。在该确认单左下角,签有原合同价每平方米90元,新栏杆每平方米135元。综上,原告共供被告铸铁栏杆401平方米,计价42570元;被告支付了原告货款10000元。由此,被告尚应支付原告货款3257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文本、确认单、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接受原告货物后,未及时付清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据可证,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市南园印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吴江市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25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90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99。审判长  王丽芳审判员  薛成荣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汪妍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