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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黄××、包××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黄××,包××,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662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被告黄××。被告包××。被告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黄××、包××、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0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程序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义生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香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