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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卢良友与任典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良友,任典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445号原告:卢良友,黄岩区头陀镇飞跃村69号。委托代理人:王卫革,台州市头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典东,海游镇蟠龙社区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良友为与被告任典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0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良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卢良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尚慧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赵惠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