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卢良友与任典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良友,任典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445号原告:卢良友,黄岩区头陀镇飞跃村69号。委托代理人:王卫革,台州市头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典东,海游镇蟠龙社区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良友为与被告任典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0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良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卢良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尚慧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赵惠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