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石金平诉被告王增展、西安市胡家庙粮食仓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金平,王增展,西安市胡家庙粮食仓库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096号原告石金平,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康温凯,男,1954年10月出生,汉族。被告王增展,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胡家庙粮食仓库。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金平诉被告王增展、西安市胡家庙粮食仓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金平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窦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