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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石金平诉被告王增展、西安市胡家庙粮食仓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金平,王增展,西安市胡家庙粮食仓库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096号原告石金平,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康温凯,男,1954年10月出生,汉族。被告王增展,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胡家庙粮食仓库。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金平诉被告王增展、西安市胡家庙粮食仓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金平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窦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