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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与宁波市鄞州××宙厨具配件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宁波市鄞州××宙厨具配件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878号原告:方××。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宁波市鄞州××宙厨具配件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后村。法定代表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宙厨具配件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叶志伟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盛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