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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45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育森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江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