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45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育森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江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