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74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罗云海与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国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云海,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国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743号原告罗云海,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罗店村。委托代理人虞景勇、王旭青,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永兴路7号。法定代表人张鑫林,系董事长。被告刘国清,后宅街道山塘村长江畈,现住义乌市××××街道八方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云海与被告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国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云海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原告罗云海负担。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楼 凤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