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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章民二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赖沂生与朱运彬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沂生,朱运彬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章民二初字第1070号原告赖沂生,男,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石城县。委托代理人谢海琼,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运彬,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案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赖沂生与被告朱运彬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价值人民币26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6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 判 长  刘迪驰审 判 员  张昊骅代理审判员  吴 芬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