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项××与卢××、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卢××,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270号原告:项××。委托代理人:陈××。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卢××。被告: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与被告卢××、全××其他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项××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项××负担。审判长王岳峰人民陪审员叶海丹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蔡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