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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项××与卢××、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卢××,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270号原告:项××。委托代理人:陈××。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卢××。被告: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与被告卢××、全××其他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项××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项××负担。审判长王岳峰人民陪审员叶海丹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蔡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