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雁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白爱玲与陈潘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爱玲,陈潘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反诉被告)白爱玲。委托代理人白文军。被告(反诉原告)陈潘毅。委托代理人马宏博,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川,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反诉被告)白爱玲与被告(反诉原告)陈潘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白爱玲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陈潘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反诉费128元由被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马 娆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