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与李××、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李××,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060号原告:周××。被告:李××。被告:卢×。原告周××与被告李××、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诉称,被告李××因做生意需要,于2007年7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先后8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9万元。该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被告李××、卢×系夫妻关系。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3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出具借条之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款清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卢×未作答辩。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被告李××出具的借条8张及两被告的结婚登记材料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于2007年7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先后8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9万元。该借款被告李××未归还,一直拖欠至今,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两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定以下事实,两被告于1992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被告李××于2007年7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先后8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9万元。该借款被告李××未归还,一直拖欠至今。原告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周××与被告李××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向原告借款39万元后,应当及时予以归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李××与原告约定该借款为其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应视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卢×应负共同清偿责任。因此,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39万元,理由正当,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从出具借条之日起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的诉请,因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该支付利息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支付原告周××借款本金39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被告卢×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1410元,两被告负担329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强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宁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