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洪××与陈××、周××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陈××,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00号原告:洪××。被告:陈××。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与被告陈××、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审 判 长 张灵敏人民陪审员 朱正飞人民陪审员 卢小仙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杨 萍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