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汉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北京交运通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赤诚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交运通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赤诚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汉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交运通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鸿达,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赤诚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继康,经理。北京交运通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赤诚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武民再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赤诚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130元(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拍��其等额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员审判员 朱卫斌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田玉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