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衢商终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德清县振华活性炭厂为与被上诉人广丰县郑氏化工有限责、广丰县郑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德清县振华活性炭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清县振华活性炭厂,德清县振华活性炭厂为与被上诉人广丰县郑氏化工有限责,广丰县郑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衢商终字第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清县振华活性炭厂。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联合村。法定代表人:沈建忠,私营业主。委托代理人:赵江巍,江山市下市底72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丰县郑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广丰县排山镇排山村。法定代表人:郑水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德清县振华活性炭厂为与被上诉人广丰县郑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09)衢江商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德清县振华活性炭厂于2009年7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德清县振华活性炭厂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德清县振华活性炭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交纳62.5元,由上诉人德清县振华活性炭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昱审判员 祝惠忠审判员 叶晓春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楼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