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旱雨与郑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旱雨,郑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104号原告:刘旱雨,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荷外路242号3楼105室。委托代理人:金宝霖,住温岭市松门镇度爿新淋东路3号。被告:郑胜,岭市石塘镇中山路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旱雨与被告郑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旱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旱雨负担。审判员 江 峰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永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