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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卢飞琴与陆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飞琴,陆金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743号原告卢飞琴,女,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环城西路左城脚跟24号302室。被告陆金珠,西园新村85幢1单元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飞琴与被告陆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飞琴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嫦飞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XX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