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卢飞琴与陆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飞琴,陆金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743号原告卢飞琴,女,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环城西路左城脚跟24号302室。被告陆金珠,西园新村85幢1单元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飞琴与被告陆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飞琴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嫦飞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XX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