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慈商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360号原告:陈××。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1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卢静芬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