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广播电视总台与上海银海影视公司、王湘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广播电视总台,上海银海影视公司,王湘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364号原告舟山广播电视总台。国路135号。法定代表人王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汉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银海影视公司。9弄9号702室。法定代表人王湘云,总经理。被告王湘云,浦区权东路99弄18号302室。原告舟山广播电视总台诉被告上海银海影视公司(以下简称银海影视)、王湘云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自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陆明龙、孙露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邵汉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银海影视公司、王湘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月4日,被告银海影视因拍摄电视剧《和平年代Ⅱ》向原告融资200万元,合同约定被告银海影视于2007年12月31日归还原告本息230万元,若被告银海影视违约应再支付原告10万元违约金,若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主张无效方应支付预期损失50万元。2008年4月11日,被告王湘云承诺由其本人承担付款责任,但两被告均未支付该款,故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本息合计230万元、违约金10万元、预期损失50万元,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两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银海影视签订合作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银海影视为拍摄电视剧《和平年代Ⅱ》向向原告融资200万元,并于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汇入,被告银海影视于2007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借款并支付回报30万元。若被告银海影视未按期支付230万元,则应支付10万元违约金。双方还特别约定,若一方主张无效,主张方应支付守约方预期损失50万元。2007年1月8日,原告汇款200万元给被告银海公司。2008年4月11日,被告王湘云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被告银海影视的责任由其承担。两查明两被告至今未支付分文给原告。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书、承诺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银海影视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约支付给被告银海影视200万元,被告银海影视应按合同的约定于2007年12月31日支付给原告230万元,现已过付款期限,故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银海影视支付借款本息2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预期损失50万元,现原告方认为合同有效,故不存在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银海影视支付50万元预期损失的诉讼请求,于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违约责任,原告分别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和逾期利息,两者系责任竞合,经本院释明,原告选择违约金10万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银海影视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湘云承诺其个人自愿为被告银海影视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湘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银海影视公司于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舟山广播电视总台借款本息23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二、被告王湘云对被告上海银海影视公司的第一款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5173元,由两被告负担248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方自力审判员 陆明龙审判员 孙 露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