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白晓晴与西安市久通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晓晴,西安市久通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白晓晴。委托代理人武威强,系白晓晴之夫。被告西安市久通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文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毅,西安市久通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高建荣,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白晓晴与被告西安市久通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晓晴于2009年7月1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晓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975元。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肖维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