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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行受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申屠广炎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屠广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浙嘉行受初字第12号起诉人申屠广炎。2009年7月3日,本院收到申屠广炎的起诉状,称:起诉人于2009年3月30日向桐乡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桐乡市规划建设局行政收费行为违法,并撤销该局的行政收费行为。但桐乡市人民政府认为起诉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故而驳回了起诉人的复议申请。起诉人认为,桐乡市人民政府应审查而未审查,审查程序是错误的。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桐乡市人民政府桐政复决字(2009)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桐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没有改变原行政行为,也没有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针对《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起诉复议机关的,法院应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屠广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陈建刚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