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560号原告:郑×。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孙素静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