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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施××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840号原告:施××。委托代理人:潘××。被告:郑××。原告施××为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5日和2009年6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的委托代理人潘××,被告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起诉称:2008年12月16日和2008年12月21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268000元和50000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其中268000元借款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款经原告催讨无着,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18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由被告出具的借条2份。被告郑××辩称:2008年12月21日的借款50000元属实,但借款时间是在2008年12月21日之前。2008年12月16日被告所出具的款项并非实际借款,而是被告在玩“百家乐”赌博时,由原告放码,被告输掉的码子款项,该款实为赌博款,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被告向本院提交由证人舒某出具的证言1份。经质证,对原告提交的由被告在2008年12月21日出具的借条,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由被告在2008年12月16日出具的借条,被告对借条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该款项并非实际借款,而是被告在玩“百家乐”赌博时,由原告放码,被告输掉的码子款项,该款实为赌博款。本院认为,被告所提异议证据不足,本院对该借条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由证人舒某出具的证言,原告提出证人证言应当出庭作证,现对该证言是否舒某出具及证言内容的真实性均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异议理由正当,本院对该证言不予采信。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所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其中268000元的款项提出为赌博款,证据不足,且也未按本院告知向公安机关报案,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郑××归还原告施××借款318000元,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7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8190元,由被告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局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一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楼全民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史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