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临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2811)裁定书(1)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执字第242号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台信用社申请执行郭福军、郭兴良、齐岱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临商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台信用社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53584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郭福军、郭兴良、齐岱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台信用社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郭福军、郭兴良、齐岱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台信用社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9)临执字第24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郭福军、郭兴良、齐岱山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台信用社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王惠玲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