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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韩胜利与李七根、田红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胜利,李七根,田红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2197号原告韩胜利,男,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七根,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文太,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红沛(被告李七根之妻),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文太,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胜利与被告李七根、田红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胜利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胜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胜利撤回起诉。诉讼费113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韩胜利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潘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