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韩胜利与李七根、田红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胜利,李七根,田红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2197号原告韩胜利,男,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七根,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文太,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红沛(被告李七根之妻),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文太,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胜利与被告李七根、田红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胜利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胜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胜利撤回起诉。诉讼费113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韩胜利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潘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