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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物资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制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物资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692号原告:宁波市鄞州××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8675590-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小区××号。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宁波市鄞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村。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制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物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0日以已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制品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7元,减半收取计464元,财产保全费480元,合计诉讼费944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刚代理审判员  施丹娜人民陪审员  赵黛坚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庚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