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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040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尚××。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863元,由王×负担。审 判 长 陈 利 红审 判 员 郭  权人民陪审员 ��秋燕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陆 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