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040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尚××。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863元,由王×负担。审 判 长 陈 利 红审 判 员 郭 权人民陪审员 ��秋燕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陆 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