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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江市××××厂与桐乡市天女××能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厂,桐乡市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391号原告:吴江市××××厂,住所地:江苏省××北××开发区。被告:桐乡市天女××能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厂诉被告桐乡市天女××能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厂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桐乡市天女××能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桐乡市天女××能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雪江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媛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