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德清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与湖州亚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湖州亚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406号原告德清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乾元镇明辉街388号。法定代表人蔡水华,董事长。被告湖州亚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华桥投资区新桥北堍西侧。法定代表人吴金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亚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清爱蒙思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国青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