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凌振祥与何根尧、湖州金耀丝绸炼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振祥,何根尧,湖州金耀丝绸炼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166号原告:凌振祥,居民。住址: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市陌新村88幢2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6607272410。被告:何根尧,居民,: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吉山新村170幢2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309183410。被告:湖州金耀丝绸炼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排塘。法定代表人:何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振祥与被告何根尧、湖州金耀丝绸炼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6月25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原告仍未预交且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金汝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