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武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970号原告武某,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高振朝,聊城市高新中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司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