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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武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970号原告武某,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高振朝,聊城市高新中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司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