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北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海宾、刘宝珠与郝海亮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宾、刘宝珠,郝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宾、刘宝珠。被执行人郝海亮。本院在执行王海宾、刘宝珠申请执行郝海亮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于2008年11月29日审结,该案(2008)北执初字第188号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北执初字第188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永革审判员 李 松审判员 刘树伟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