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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北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海宾、刘宝珠与郝海亮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宾、刘宝珠,郝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宾、刘宝珠。被执行人郝海亮。本院在执行王海宾、刘宝珠申请执行郝海亮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于2008年11月29日审结,该案(2008)北执初字第188号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北执初字第188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永革审判员  李 松审判员  刘树伟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