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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沛春与林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沛春,林新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105号原告:朱沛春,男,193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箬横镇田后村新屋65号。被告:林新君,市石塘镇盐北村咸青塘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沛春与被告林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沛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朱沛春负担。审判员  马招财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永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