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沛春与林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沛春,林新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105号原告:朱沛春,男,193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箬横镇田后村新屋65号。被告:林新君,市石塘镇盐北村咸青塘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沛春与被告林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沛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朱沛春负担。审判员 马招财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永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