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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南商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与南京深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南京深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1269号原告: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南湖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高亦强,董事长。被告:南京深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石门坎117号大地豪庭10幢。本院在审理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深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晋伟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沈英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