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美航物流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义乌市汇顺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美航物流有限公司,浙江省义乌市汇顺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239号原告:宁波美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沧海路1926号上东商务中心3幢20-9室。法定代表人:胡浩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清、孙洪涛,浙江英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义乌市汇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涌金广场a幢6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美航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义乌市汇顺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美航物流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美航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美航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宁波美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锋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庄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