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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未民桥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原庚臣与三桥镇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车辆保管站、权海明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庚臣,三桥镇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车辆保管站,权海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未民桥初字第283号原告原庚臣,男,汉族。被告三桥镇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车辆保管站法定代表人:徐允法被告权海明,男,汉族。原告原庚臣诉被告三桥镇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车辆保管站、权海明租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庚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325元,退还原告325元。代理审判员  汶辉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