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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终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开封蓝翔车业有限公司与郑州顶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顶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开封蓝翔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顶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合欢街**号。法定代表人王丰,技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蓝翔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铁柱,董事长。上诉人郑州顶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不服通许县人民法院(2009)通民初字第1072-1号民事裁定,以通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通许县,通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审判员 张 丽代审判员 苏 芳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春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