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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桥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与潘××、葛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潘××,葛甲,葛乙,葛丙,葛丁,葛戊,葛己,葛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桥商初字第230号原告: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被告:潘××。被告:葛甲。被告:葛乙。被告:葛丙。被告:葛丁。被告:葛戊。被告:葛己。被告:葛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潘××、葛甲、葛乙、葛丙、葛丁、葛戊、葛己、葛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冯  会  贵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金紫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