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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序参与王建桥、黄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序参,王建桥,黄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757号原告:张序参,26197308242736,汉族,农民,住浦江县郑宅镇安山村马安山91号。被告:王建桥,26196908165119,汉族,农民,住浦江县大畈乡建明村石井于38号。被告:黄立娟,26197307294729,汉族,农民,住浦江县大畈乡建明村石井于38号。原告张序参诉被告王建桥、黄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序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桥、黄立娟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等,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序参诉称:被告王建桥、黄立娟系夫妻。2007年4月19日,被告王建桥因经商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3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5%,并由被告王建桥出具借条一张。该笔借款二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3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13225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5%计算,从2007年4月19日起计算至2009年3月19日止),共计人民币36225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张序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王建桥于2007年4月19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王建桥向原告张序参借款23000元之事实。2、被告王建桥、黄立娟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被��王建桥、黄立娟系夫妻关系之事实。被告王建桥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黄立娟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证据三性,应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张序参与被告王建桥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建桥欠原告张序参借款23000元,由被告王建桥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建桥、黄立娟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被告王建桥、黄立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故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王建桥、黄立娟共同偿还。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建桥、黄立娟归还原告张序参借款本金23000元,并支付利息13225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5%计算,从2007年4月19日起计算至2009年3月19日止),合计人民币3622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356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6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黄志远代理审判员  郑霞芳人民陪审员  蒋约苟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黄君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