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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万邦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灞桥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万邦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灞桥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陕西万邦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疏导路39号。法定代表人闫松年,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灞桥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咸宁东路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万邦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万邦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万邦大件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退还原告50元。审判员  韩磊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