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吴民二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下称苏州分公司)、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泰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下称苏州分公司),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泰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吴民二初字第606号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的权,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下称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国际服装城B弄16号楼2122号。负责人曾焕凑,经理。被告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泰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泰寿路9号。法定代表人曾仁佩,董事长。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分公司、广泰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剑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的权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两被告给付货款人民币478272.50元,并偿付该款从2008年8月22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违约金。两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苏州分公司(甲方)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因承建苏州市东瑞服饰有限公司厂房,向乙方购买C15(每方245元)、C20(每方255元)、C25(每方265元)、C30(每方275元)混凝土约4000至5000立方米,其他等级单价每降一级减每方10元,C30以上每升一级加每方15元;抗渗S6每方加6元,抗渗S8每方加10元,细石每方加10元,早强剂每方加10元,37米泵以上泵送费每方加价10元,供货数量以甲方签收乙方混凝土送货单为准;付款期限为每月25日对账,次月15日前付款70%,余款在浇筑结束后三个月内付清;甲方不按期付款,乙方可即时停止供货或解除合同,甲方应按逾期付款的时间和金额承担每天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合同签订的次日起至2008年5月21日间送交了被告苏州分公司多种标号的混凝土1798立方米,计价470117.50元。被告苏州分公司收货后分期支付了原告货款242000元。由此,被告苏州分公司尚应支付原告货款228117.50元。另查,2007年6月2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苏州分公司(甲方)又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因承建锦禾宠物用品(苏州)有限公司厂房,向乙方购买C15(每方245元)、C20(每方255元)、C25(每方265元)、C30(每方275元)混凝土约4000立方米,其他等级单价每降一级减每方10元,C30以上每升一级加每方15元;抗渗S6每方加6元,抗渗S8每方加10元,细石每方加10元,早强剂每方加10元,37米泵以上泵送费每方加价10元,供货数量以甲方签收乙方混凝土送货单为准;付款期限为每月用量,次月15日前付当月货款70%,余款在最后一次送货后三个月内付清;甲方不按期付款,乙方可即时停止供货或解除合同,甲方应按逾期付款的时间和金额承担每天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年7月29日至2008年5月15日间送交了被告苏州分公司多种标号的混凝土1824.5立方米,计价505155元。被告苏州分公司收货后分期支付了原告货款255000元。由此,被告苏州分公司尚应支付原告货款250155元。以上,被告苏州分公司共还应支付原告货款478272.50元,该款被告苏州分公司至今未付。又查,被告苏州分公司系被告广泰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设立的分支机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文本、结算清单、送货单等证据佐证在卷。本院认为,原告与苏州分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明确,意思表示真实,手续完备,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对此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被告苏州分公司接受原告货物后,未依约付款,除应及时付清所欠货款外,还应赔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因被告苏州分公司系被告广泰公司的分支机构,故被告苏州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应由被告广泰公司负责清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78272.50元,并偿付该款从2008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违约金。被告苏州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由被告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46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99。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汪妍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