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倪××与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031号原告:倪××。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与被告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冯春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