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3195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潘某与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195号原告:潘某。被告: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邹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