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民初字第3195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潘某与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195号原告:潘某。被告: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邹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