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建商初字第1526-1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526-1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叶××。被告陈乙。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已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甲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崔姗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