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3626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一笑、金一笑与被告义乌市金意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与义乌市金意袜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一笑,义乌市金意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626号原告:金一笑,职工,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县前街21号。委托代理人:陈从荣,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小燕,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金意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下骆宅振兴路162号。法定代表人:金聿信,执行董事。原告金一笑与被告义乌市金意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0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黄晓青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一笑的委托代理人陈从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金意袜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一笑起诉称:被告义乌市金意袜业有限公司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于2007年5月下旬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利息按照月息1%计算,为此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被告原法定代表人金永明收到借款后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从2007年5月23日起按月息1%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义乌市金意袜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金一笑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借款合同及借条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的事实。原告同时补充说明借款合同中除金一笑的名字外,其他内容都是金永明写的,指印也是金永明盖的;借条的内容都是金永明写的,被告的章也是金永明盖的。2、工商登记情况一份,证明金永明是被告的原法定代表人,于2007年11月22日变更为现法定代表人金聿信。被告义乌市金意袜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的举证与其庭审陈述能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证意见,结合原告方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7年5月22日,被告义乌市金意袜业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金永明代表公司向原告金一笑借款2000000元用于企业资金周转,由金永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义乌市金意袜业有限公司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向金一笑借到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借期一年利息一分借款人:义乌市金意袜业有限公司(章)2007年5月22日”。嗣后,被告分文未予返还,也未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被告义乌市金意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金一笑借款2000000元未还属实,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金意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金一笑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07年5月23日起按月利率10‰计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40元,减半收取13320元,由被告义乌市金意袜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附注】(2009)金义商初字第3626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借款时一并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