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黎文友诉徐衍林、赵美青、第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文友,徐衍林,赵美青,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反诉被告)黎文友。委托代理人汤朝霞,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徐衍林。委托代理人王瀞仪,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磊。被告(反诉被告)赵美青。第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升桥东路1号长城金融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郭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明勇。系该公司员工。第三人(反诉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瑞金北路23号富中才智中心18楼。法定代表人任剑辉。原告(反诉被告)黎文友诉被告(反诉原告)徐衍林、被告(反诉被告)赵美青、第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第三人(反诉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黎文友、反诉原告徐衍林分别于2009年6月30日、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文友、反诉原告徐衍林以“当事人已经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黎文友撤回起诉。二、反诉原告徐衍林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795元,由原告黎文友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2元,由反诉原告徐衍林负担。审判员 王发广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孝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