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商终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吕世良与浙江南亚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孙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南亚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吕世良,孙建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商终字第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南亚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健。委托代理人:楼兵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世良。委托代理人:骆晓明。原审被告:孙建宏。上诉人浙江南亚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南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吕世良、原审被告孙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金中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南亚公司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南亚公司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南亚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39元,减半收取55919.5元,由上诉人浙江南亚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梅审 判 员  杜正民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〇九年七月××日书 记 员  吕 俊 来自: